服務條款

  • 一、 遊戲玩法:
    指提供消費者預測比賽結果的遊戲方式,包括不讓分、讓分、雙勝、大小、總進球數、單雙、單局不讓分、單節不讓分、單盤不讓分、第一球/下一球、勝分差、正確比數、冠軍、特別項目 及其他經台灣運彩官方公告之遊戲方式。
  • 二、 有效投注:
    消費者在網路開啟本網加入會員後以個人會員帳號密碼登入後,再將投注內容傳送至本網系統且完成電磁紀錄並本網系統連結台灣運彩官方投注完成並將投注完成結果傳送至會員帳號後。
  • 三、 會員:
    指具有本國籍自然人按規定上傳身份證及存摺封面,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准予使用網站進行投注者。
  • 四、 匯款帳戶:
    指每一個會員自行上傳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台幣存款帳戶存摺,作為收取中獎獎金或退款之用。
  • 五、 因本網下單及場中下單均無法作廢,且注單視同現金(任何彩券行均可兌獎)為避免風險,注單派彩後均在店內直接兌獎,不論是否過盤均兌獎後銷毀不可外流,本網下單後無法提供個別查詢服務,若有特殊需求請洽線上Line@客服。
  • 六、 因網路傳輸速度及穩定度等難以控制,本網得拒絕會員所提出之投注交易指示。若本網拒絕投注以扣點數將自動退還會員帳戶內。
  • 七、 本網受理投注時間為每日上午6:45至隔日凌晨1:45。(特殊賽事依據官方調整)每次下注,須於台灣運彩官方停止下注前二分鐘,且由本網回覆確認後,始完成投注程序。
  • 八、 投注會員申請將點數提領為現金須於周一至周六每日上午9:30至當日21:30,且每日得申請提領乙次為限。(我們會盡量配合提早撥款)
  • 九、 會員每次提領現金須自行負擔手續費30元。若發生不可歸責於本網之情事致其款項無法轉入其約定存款帳戶或轉至他人帳戶時,本網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十、 本網提供之線上下注店家出單服務,礙於網路電腦傳輸速度及店員操作機台下單流程,通常3~6分鐘內完成,請會員盡量提早下注,是否投注成功或投注內容是否正確,或是賠率、中獎金額等條件,會員同意依據本網顯示內容為準。
  • 十一、 會員進行投注時,如虛擬通路因不可歸責於本網而發生通訊斷線、網路壅塞、斷電或其他事故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投注交易錯誤、中斷、無法傳送或接收或時間延遲時,本網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十二、 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得使用本網進行投注。所有透過本網投注,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投注,相關權利義務依本國之規定。
  • 十三、 縱有前項規定,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投注前,須自行負責查明及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定,並須自行承擔在中華民國境外使用本網投注設施所造成的後果,以及在境外進行投注的一切風險及責任。
  • 十四、 會員終止
    有下列情事者,本網得終止會員資格:
    (一)會員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有不實或與已遭本網停權之會員近似,或與他人重複時。
    (二)會員將會員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與人共用或未妥善保管會員帳密,會員有違反法律規範、洗錢防制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章時。
    (三)台灣運彩官方停止發行運動彩券或停止實施虛擬投注業務時。
    (四)發行運動彩券之期間屆滿或發行權經主管機關終止時。
    (五)會員使用非本人信用卡購買點數或由他人進行購買購點。
    (六)會員使用信用卡購點有否認交易或拒絕付款情事時。
    (七)會員有儲值異常、過度使用信用卡之情形或有道德風險時。
    (八)會員投注狀況異常,或會員使用網路、ip位置有風險疑慮時
    (九)會員資料經連繫無法確認個人資料時,或本網要求增加相關資料確認 風險,但會員未及時提出或拒絕提出時。
    (十)會員於本網使用一個以上帳戶時
  • 十五、運動彩券賽事結果之確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賽事過程及結果以比賽現場判決為依據。
    (二) 確認賽事過程及結果後應即時公布。運動彩券之派彩以賽事現場判決為 依據,凡於官方派彩後更改的紀錄或結果,將做為最終派彩依據。
    (三) 賽事結果公布於台灣運彩網站。前項各款資訊如有差異,以台灣運動彩 券網站之資訊為準
  • 十六、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確認作業如有錯誤或是系統派彩錯誤,依下列原 則辦理重新派彩作業及給付獎金事宜:
    (一) 於重新公布賽事過程及結果前,得停止該場賽事所有派彩及兌獎作業,俟調整作業完成後再恢復。
    (二) 完成兌獎及派彩的中獎者,將由會員帳戶中優先全數追回獎金。
    (三) 尚未兌領獎金者,將依據更正後之正確賽事結果給付獎金。
  • 十七、本網得在賽事開始前、進行期間或結束之後更正錯誤。在賠率或讓分數或總分或其他資訊不正確的情況下,本網得依公告更正後的正確賠率或讓分數或總分或其他資訊辦理包括但不限派彩作業或追回已派彩點數。
  • 十八、兌獎的ㄧ般規定:
    (一) 中獎獎金單注(每注10元)逾2,000元者須依法扣繳20%中獎所得 稅及4‰印花稅。
    (二) 會員中獎後由本網立即自動進行兌領,中獎獎金於扣除稅賦後 1:1將點數轉入會員帳號。
    (三) 如遇有發生因天然災害,致縣(市)政府公告停止辦公之情形時, 則兌獎日期順延之;若僅部分鄉鎮市公所宣布停止辦公時,以個 案方式處理之。
    (四) 兌獎時,中獎人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用。
    (五) 會員提領點數時本網以1:1一次給現金予會員指定銀行帳號。
    (六) 每注中獎彩券同時中兩項獎項以上時,以領取較高獎項一項為 限。
  • 十九、無效投注情形認定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投注:
    (一) 比賽開始前時間異動
    1. 提前比賽:一場運動比賽如果提前舉行,在其比賽開始後才列入 彩券電腦系統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但「場中投注」,不在此 限。
    2. 延期比賽:一場運動比賽如果延期舉行且未能於「一定時間」內 開始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的投 注,為無效投注。前述 「一定時間」,係以比賽當地時間為 準,且棒球、籃球、足球、 冰球及美式足球為隔日24:00前,網球為主辦單位預定之比賽期 間內,一級方程式賽車排位賽及大獎賽為36小時內。
    (二) 比賽開始後賽事中斷
    1. 中斷後重賽:一場運動比賽開始後因故中斷,經比賽主辦單位宣 布重新比賽,原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 統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
    2. 中斷後補賽:一場運動比賽開始後因故中斷,經比賽主辦單位宣 布保留但未能於「一定時間」內補賽, 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 腦系統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前述「一 定時間」,係以比賽當 地時間為準,且棒球、籃球、足球、冰球及美式足球為隔日24:00 前,網球為主辦單位預定之比賽期間內,一級方程式賽車排位賽 及大獎賽為36小時內。
    3. 中斷後提前結束比賽:一場運動比賽開始後因故中斷,經比賽主 辦單位宣布提前結束比賽,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的投 注為無效投注。
    4. 例外情況:一場運動比賽開始後因故中斷,但比賽中斷當時已有 遊戲玩法的投注選項確定中獎,且中獎情形不受後續重賽或補賽 結果影響者,該投注選項仍為有效投注。
    (三) 比賽場地變更:一場運動比賽場地變更,本公司得視狀況宣布該 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
    (四) 主客隊異動:一場運動比賽的主隊或客隊與「賽事表」上所列球 隊不同,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 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
    (五) 比賽過程不公開:一場運動比賽在不公開或其他特殊的情況下進 行,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
    (六) 比賽結果不明確:一場運動比賽結果不明確,該場比賽已列入彩 券電腦系統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
    (七) 一場棒球比賽任一隊先發投手,與「賽事表」上所列先發投手不 同,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的投注為無效投注。先發投 手之認定,以比賽開始後先發並至少投一球為準。
    (八) 前開(四)與(七)「賽事表」,以台灣運動彩券網站為準。
    (九) 「冠軍」及「特別項目」投注時:
    1. 遇有賽事被比賽主辦單位取消或終止,所有尚未出現結果的「冠 軍」及「特別項目」投注為無效投注。
    2. 遇有參賽方於比賽前退出,投注該參賽方的「冠軍」及「特別項 目」投注為無效投注。
    3. 遇有比賽延期舉行或延期結束,本網得決定該項比賽的「冠軍」 及「特別項目」投注為無效或有效投注。
  • 二十、無效投注退款處理方式:
    (一) 單場投注,應退還會員原下注點數。
    (二) 過關投注,該場比賽遊戲玩法賠率為「1」,並視為過關。若所 有比賽皆為無效時,應退還會員原下注點數。
    (三) 籃球特尾樂投注,如扣除無效投注的球隊數目後,該投注剩餘的 球隊數目為0個,應退還會員原下注點數;如扣除無效投注的球 隊數目後,該投注剩餘的球隊數目為1個以上(含)且皆中獎,以 剩餘的球隊數目派彩。
  • 二十ㄧ、代收付:
    1. 申請人(即借方)向 勝來企業社 (即貸方)申請小額融資,於簽約時已同意授權將貸得金額全數撥付予申請服務之個人帳號中,且申請人於申請服務之個人帳戶(不限一個)中,現在及未來所獲得或擁有之點數優先償還予貸方及其指定之第三人,不另為書面之通知,申請人知悉並同意本債權應依約繳付予勝來企業社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2. 申請人(即借方)知悉勝來企業社(即貸方)非商品、服務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人,與申請服務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相關商品、服務之瑕疪擔保、保固、贈品、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概由申請服務負責,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終止事宜,申請人亦應自行洽詢申請服務尋求解決與 勝來企業社 (即貸方)無關,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得就以上之瑕疵對抗勝來企業社(即貸方)拒絕繳款。
    3. 申請人(即買方)已知悉上開 勝來企業社 (即貸方)之身份,不能因本約定條款第2條之原因或有消費爭議,在未取得司法機關之勝訴判決前,絕不以此理由拒付款項;除其原因可歸責於債權人或其指定受讓人,否則申請人(即借方)並應自應繳期日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違約金予 勝來企業社 (即貸方)。
    4. 如申請人(即借方)有延遲或信用疑慮時同意授權 勝來企業社(即貸方)通知申請服務停止申請人於上開網站之使用權限,若有因此發生損害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5. 申請人茲授權 勝來企業社(即貸方),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其他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徵信所)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為本業務目的利用、取得本人等之信用資訊外,並得提供於委任代為處理之第三人或受僱人或代理人。
    6. 為擔保本債權之償還,賣方得要求申請人於簽訂本契約時,簽發面額與購物價款總數相同之本票乙紙,交付賣方或受讓人收執。買方認知並同意,如發生任一期未為清償之情事,授權賣方或受讓人填載本票金額、發票日、付款地及到期日等必要記載事項,提示請求付款。
    7. 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達7日以上或有退票、信用貶落、銀行拒往、受假執行、假扣押、破產聲請、宣告、死亡等情事,所有未到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應即償還,並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違約金,且申請人應還返該商品由特約商或受讓人再出賣抵償價款,如為車輛等類似商品,申請人並應負登記過戶予受讓人之義務。
    8. 申請人確認已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8條之告知。 勝來企業社(即貸方) 9. 申請人茲聲明本申請書全部買賣約定條款,均經本人等於合理期間審閱無誤且充分了解同意。
  • 二十二、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銷商對於非因其所能控制的事由或法 令規定或變更、政府政策或命令, 暴動、戰爭、封鎖、罷工、其 他勞工爭議、火災、水災、地震、 暴風雪、颱風、爆炸或天災等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失或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或其他法律責任。
  • 二十三、除本網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網對於因投注設施或與其聯 繫的機器設備、網路或系統故障、受到干擾或失靈或其他原因而 無法受理 會員之投注及造成其損害或損失,會員不負賠償責任 或其他法律責任。
  • 二十四、本服務條款公告於網站,由會員註冊前確認內容,並得隨時自行閱讀。註冊完成即代表已同意遵守服務條款,若有爭議時會員不得主張對條款不清楚或未經審閱。
  • 二十五、因本規範引起或與本規範相關的爭議,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並依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其管轄法院。
  • 二十六、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